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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播)2017CPA经济法先飞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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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界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为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看债务人本人)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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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 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都有到期日,承兑时间是从到期日开始算。见票后定期付款,规定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背书附有条件,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 为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承兑的汇票(出票人)。
  • 保证日期:未记载的,从出票日期开始算。
  • 附条件的保证与背书一样,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 首次追索:追本金、利息、费用;再次追索:追全部金额、利息、费用。
  1. 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即期票据,也就是见票即付。
  2. 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3. 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 1汇2本。远期票据都是从出票日开始算。
  5. 银行本票没有付款人名称,支票没有收款人名称。
  6. 支票:“付款时”,注意陷阱“出票时”“签发时”“开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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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特征,物权法的物是指有体物独立满足生活所用

不能为人力支配,太阳,月亮,不为人所需,汽车尾气

认得身体之外。恩是权力主体,不是客体

林木属于不动产、

原物与孳息是相互独立的,孳息是原物产生的

苹果树上长的苹果,属于天然孳息 

两点,一点是原物与孳息是两个独立的 。第二是原物产生孳息

物权法是法定的,债权是约定的

物权法里没有优先购买权,

答题分三步,第一先说符不符合规定,然后再说规定 最后回归案例,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

登记起到对抗作用,而非物权要件

物权推动效力。怎么证明你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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