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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播)2017CPA经济法先飞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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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 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都有到期日,承兑时间是从到期日开始算。见票后定期付款,规定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背书附有条件,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 为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承兑的汇票(出票人)。
  • 保证日期:未记载的,从出票日期开始算。
  • 附条件的保证与背书一样,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 首次追索:追本金、利息、费用;再次追索:追全部金额、利息、费用。
  1. 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即期票据,也就是见票即付。
  2. 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3. 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 1汇2本。远期票据都是从出票日开始算。
  5. 银行本票没有付款人名称,支票没有收款人名称。
  6. 支票:“付款时”,注意陷阱“出票时”“签发时”“开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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